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宁夏食品销售者要做到“十个必须”

时间:2017-09-12 11:35  来源:  阅读次数: 复制分享 我要评论

  为加强旅游景区和高速公路服务区食品安全监管,促进宁夏旅游业健康有序发展,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、旅游发展委员会、交通运输厅9月5日联合下发通知,要求旅游景区开办者和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管理者要严格落实《宁夏旅游景区食品销售日常管理暂行规定》和《宁夏高速公路服务区食品销售日常管理暂行规定》,加强食品安全管理,保证食品安全,并纳入当地食品网格化监管范围。

  通知要求,旅游景区和高速公路服务区食品销售者要做到“十个必须”

  1、必须依法取得工商注册登记和食品经营许可证,严禁“无照无证”经营食品;

  2、经营场所必须具备食品销售、贮存、冷藏设备设施和卫生条件,保持环境卫生整洁;

经营场所必须具备食品销售、贮存、冷藏设备设施和卫生条件,保持环境卫生整洁

  3、必须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,禁止销售来源不明、票证不全的食品;

  4、必须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,及时清理过期、腐败、变质等不合格食品;

  5、临近保质期食品必须集中陈列并向消费者做出醒目提示;

  6、食品与非食品必须分类摆放,食品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混放,保证食品无灰尘、无污染;

  7、直接入口的食品必须使用无毒、清洁的售货工具,并设有防蝇、防尘等防护措施;

  8、从业人员必须有健康证明;

从业人员必须有健康证明

  9、散装食品盛放容器上必须标明食品名称、生产日期、保质期、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;

  10、冷藏、冷冻食品必须要有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温度、湿度和环境等要求的设备,按规定贮存;

  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必须立即停止销售,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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